北京远东仪表有限公司

***与北京远东仪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1民初7233号
原告:***,男,1965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北京远东仪表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6号。
法定代表人:刘枫,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晓峰,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晓洋,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远东仪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崔资奇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王玥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