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科林环境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安徽深蓝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徽省科林环境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三泰环境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皖0191民初667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深蓝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省科林环境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三泰环境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原告安徽深蓝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深蓝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深蓝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计425元,由原告安徽深蓝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楠
法官助理 孙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