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科林环境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山东海福德机械有限公司、安徽省科林环境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皖0191执3380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海福德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双山街道办事处明堂路26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81727540905H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省科林环境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高新区华亿科学园E幢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48942751B(1-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山东海福德机械有限公司与安徽省科林环境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安徽省科林环境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省科林环境生物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1819.24元[其中支付货款47675元、逾期付款损失1840.52元(以4767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20年12月15日起暂计算至2021年12月15日,后期顺延至款清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184.72元(以47675元为基数,按日利率0.0175%的标准自2021年7月27日起暂计算至2021年12月15日,后期顺延至款清之日止),负担案件受理费496元、案件执行费623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