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4执251号之一
被执行人:合肥市九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美菱大道**九华山庄**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91882678Q。
法定代表人:赵伶俐,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王**、许睿与合肥市九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淮南焦岗湖影视城有限公司、淮南海青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皖04民初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合肥市九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负担案件受理费37672元义务,本院于2020年10月7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经网络查控和现场调查,被执行人合肥市九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于 震
审判员 詹祖强
审判员 隋荣迅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姚心乐
书记员许逸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