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九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合肥市九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11执372号

申请人:***,男,197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被执行人:合肥市九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美菱大道183号九华山庄2号楼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91882678Q。

法定代表人:赵伶俐。

本院在执行***与合肥市九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其一直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提起网络查询,并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20)皖0111民初1760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锟

审判员 牛春风

审判员 甘 超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詹天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