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03民初346号
原告:合肥市九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美菱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91882678Q。
法定代表人:赵伶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昌,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晓东,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女,198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原告合肥市九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因合肥市九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通知预交公告费及补交案件受理费,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能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合肥市九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谢伟林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吴 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