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九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合肥市九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111执813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12月0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被执行人:合肥市九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合肥市美菱大道**九华山庄**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91882678Q。

法定代表人:赵伶俐,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皖0111民初16721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合肥市九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合肥市九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现被执行人合肥市九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当支付申请执行人***本金48万元,案件受理费4250元,本案申请执行费7100元,由被执行人合肥市九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合肥市九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9135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甘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唐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