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4执21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82年9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2004年12月31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法定代理人:**(**母亲),基本情况同上。
被执行人:合肥市九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美菱大道183号九华山庄2号楼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91882678Q。
法定代表人:赵伶俐,该公司总经理。
**、**与合肥市九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皖04民初9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6327369.82元。执行中,本院向合肥市九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对其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车辆等予以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来函,其院立案执行的合肥市九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合计3516354.79元,要求从本案执行款中冲抵,本院予以冲抵。本院对合肥市九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于 震
审判员 詹祖强
审判员 隋荣迅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静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