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0111执147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8月5日出生,45岁,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
被执行人:***,女,1973年2月4日出生,45岁,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执行人:合肥市九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合肥市马鞍山路绿地瀛海大厦C座11楼,法定代表人:***,机构代码:79188267-8。
本院在执行**与***、合肥市九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5)包民二初字第011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