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强浩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朗恩通讯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强浩建设有限公司与江苏朗恩通讯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强浩建设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1民辖终29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朗恩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经济开发区幸福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冒吉明。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强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永阳镇幸庄路6-1号。
法定代表人:*良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协力(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协力(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朗恩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强浩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2020)苏0117民初52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朗恩公司上诉称,原裁定理由不成立。本案为给付之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因上诉人实际经营地和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南京市江宁区翠屏托乐嘉吉邻居9栋1101室,本案应由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依法将本案移送至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不动产纠纷案件,依法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案涉的工程在一审法院辖区,故一审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朗恩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请求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伟
二〇二〇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