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民终1155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万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永阳街道天生桥大道688号。
法定代表人:徐名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继红,江苏万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永阳街道辛庄路6-1号。
法定代表人:徐良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浩,上海市协力(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星晨,上海市协力(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江苏万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2020)苏0117民初20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2020)苏0117民初200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江苏万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缴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83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孙伟
审判员 龚震
审判员 王路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李晓龙
书记员戴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