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靓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张家口市靓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初字第91号
原告***,男,196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市高新区。
被告***市靓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男,1955年5月5日出生,满族,该公司副总经理,住***市桥东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市靓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将工费60000元给付原告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53元,减半收取727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夺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