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民申315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家口市靓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财富中心B座3楼。
法定代表人:赵文喜,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张家口市靓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7民终5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主要称,撤销二审判决,依法再审。事实和理由:1、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忽视了“工程单价为585元/平米一次包死”的约定,更忽视了一审法院向张家口市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调取的已经按照132万元的约定支付了全部工程款的事实,所作判决违背合同约定,违背案件事实。2、案涉工程已于2015年5月交付使用,二审判决将违约金的计算时间认定为2015年8月31日,明显错误。3、二审判决拖延送达民事判决书,贻误了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涉《建设工程预算书》、《金地车库决算》显示双方对于未施工项目扣减价款曾作出协商,因双方对此未形成一致意见,二审法院结合河北四合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涉案项目变更工程造价的鉴定意见,认定***施工劳务费应从总额中扣除未施工部分165130.84元,并无不妥。***主张案外人张家口市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并未因项目的未施工而扣减被申请人的工程款,但该公司、被申请人之间与本案系两个法律关系,不具有关联性,二审认定***的该主张不能成立,并无不当。二审结合《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中质保金付款期限的约定,认定逾期付款利息自2015年9月1日起计算,亦无不当。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郎立惠
审判员*普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