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791民初1160号
原告:***,男,汉族,1978年5月14日出生,现住***经济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志强,河北华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靓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经济开发区市府西大街3号财富中心3号楼3层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01762069119K。
法定代表人:赵文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剑,河北三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市靓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立案,原告***以现因承揽合同法律关系主体对象有待进一步明确为由,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33元,减半收取366.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爱军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侯佳慧
书 记 员 贺 涛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