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建勇、翁立君与丽水市天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丽森木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09-07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丽莲民初字第405号
原告:沈建勇。
原告:翁立君。
上述两原告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吴津,浙江汇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丽水市天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中山街385号。
法定代表人:王松林,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楼斌,浙江法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丽森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公安县青吉工业园孱陵大道以南,兴盛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王松林,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建东,浙江法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建勇、翁立君与被告丽水市天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丽森木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建勇、翁立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210元,减半收取12605元,由原告沈建勇、翁立君负担。
审 判 长 金陈乾
审 判 员 赵敏冲
人民陪审员 杨志雄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代书 记员 江煜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