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天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丽水市国土资源局、某某等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浙11行终10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际淼等305人(名单附后)。
诉讼代表人刘际淼,男,195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
诉讼代表人李建平,男,196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
诉讼代表人徐迪平,男,194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
诉讼代表人杜宗花,女,195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
诉讼代表人傅耀明,男,196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丽水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北苑路192号。
法定代表人邢志行,局长。
委托代理人朱威,该局政策法规处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陈洁,浙江丽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丽水市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792054647X,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中山街385号。
法定代表人王松林,董事。
原审第三人丽水市天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1484211279,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中山街385号。
法定代表人王松林,董事。
两原审第三人委托代理人**,浙江汇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审第三人委托代理人蓝哲涵,浙江汇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际淼等305人与被上诉人丽水市国土资源局,原审第三人丽水市天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丽水市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行政管理(行政登记)一案,不服青田县人民法院(2018)浙1121行初2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起诉被告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行为,应对被告变更登记依据是否充分进行审查。但诉具备了法定形式并符合法定程序,法院并非一定要进行实体审理。是否进行实体审理最终取决于诉的内容,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法院了解到涉案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是原集体企业丽建公司改制的直接和必然结果。双方提供的主要证据均是围绕企业改制,原告亦陈述“本案针对的也是整个改制过程”,即原告起诉的根源为对企业改制存有异议。涉案企业改制既超过了5年的起诉期限,又属于历史遗留问题,不属于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即便原告的合法权益受到影响也系企业改制所致,作为仅执行改制结果的变更登记行为并未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影响。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刘际淼等305人的起诉。
上诉人刘际淼等305人上诉称:一、《行政裁定书》对上诉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不予准许,剥夺了上诉人的诉讼权利。1、上诉人要求增加诉讼请求的理由合法、正当与充分。上诉人要求增加的诉讼请求是:请求依法确认被告对“原丽水市建筑工程公司位于中山街与人民路交叉路口东南侧北郭桥A、B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具体范围详见丽土让【2006】4号《丽水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挂牌出让违法,其理由是:(1)原丽水市建筑工程公司的企业类型是集体企业,不是国有企业。(2)根据1991年9月9月国务院第88号令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四条之规定,该企业之财产属于应该属于原丽水市建筑工程公司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而该条例的第八条规定:“集体企业的职工是企业的主人,依照法律、法规和集体企业章程行使管理企业的权利。集体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九条第一款规定:“集体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民主管理。职工(代表)大会是集体企业的权力机构,由其选举和罢免企业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3)被上诉人将原丽水市建筑工程公司位于中山街与人民路交叉路口东南侧北郭桥A、B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没有经过原丽水市建筑工程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直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九条之规定,完全违法。2、上诉人要求变更诉讼请求的理由同样合法、正当与充分。上诉人向法院起诉之时,尚不知道原丽水市建筑工程公司坐落在中山街××(××)和苏埠预制场的不动产究竟登记在具体哪几本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上,故起诉时只能笼统的提出诉请。法院立案之后,申请人经过多方努力,才找到了相关证据,因此,将原来的诉讼请求具体化,故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其理由完全合法、正当与充分。3、上诉人要求变更诉讼请求的时间在青田县人民法院召集三方交换证据之前,符合相关法律之规定。行政诉讼法对当事人要求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时间没具体规定,但原则上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执行。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结合上诉人提出要求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时间在法院组织上诉人、被上诉人与第三人交换证据之前,足见就其从期限而言也完全符合法律规定。4、本案经增加、变更和经法官释明后的再次变更,最后的诉讼请求已经调整为:1、请求依法确认被告对“原丽水市建筑工程公司位于中山街与人民路交叉路口东南侧北郭桥A、B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具体范围详见丽土让【2006】14号《丽水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挂牌出让违法;2、请求依法撤销被告将莲都区中山街385号土地使用权(权证号:丽国用2007字第4667号)变更登记给第三人丽水市天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变更登记;3、请求依法判令第三人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二、根据诉讼请求,本案需要进行实体审理。本案上诉人“诉的内容”是要求确认被上诉人将丽建公司的整体资产挂牌出让违法和要求撤销错误的变更登记,且:本案第三人的法定代表人王松林是在退休一年之后冒充在职职工组织丽建公司10名二级项目经理参与投标(只有8名在职职工,另有一名已经退休的职工张余宾本人的签名是王松林代为冒签的),投标主体不合格,所投的是一个废标;而即便不作为废标,但因中标的是“原丽水市建筑工程公司骨干所组成的购买人”,被上诉人将原丽建公司的整体资产变更登记给的第三人却不是“原丽水市建筑工程公司骨干所组成的购买人”,变更登记的主体与中标的主体不是同一个,这种变更登记也违反了《土地登记规则》第10条的相关规定;更何况被上诉人挂牌出让违法、没有丽建公司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变更登记的决议(违反了国务院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的相关规定)。三、《行政裁定书》歪曲了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认定本案“不属于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于法无据。1、《行政裁定书》歪曲了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本案是被上诉人在原丽建公司进行改制的过程中,未经丽建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同意,违法将原丽建公刊整体贸广挂牌出让,又违法变更登记到不是由丽建公司企业骨干所组成的第三人名下,这并不是“原集体企业丽建公司改制的直接和必然结果”,而是被上诉人违法执法所导致的错误结果。如果被上诉人在一系列活动中依法行政,决不会出现这种错误结果。2、《行政裁定书》认定本案“不属于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于法无据。本案的情况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况,不能认定为“不属于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3、本案涉及不动产的变更登记,起诉期限最长为20年,而不是5年。四、《行政裁定书》作出“驳回刘际淼等305人的起诉”所适用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项之二规定,恰好证明该裁定错误。本案错误挂牌出让、错误变更登记的后果完全是被上诉人的违法执法所导致,且该违法、错误的“行政行为”对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明显产生了实际影响”,不存在“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这种情况。因此,根据该司法解释,也不应该作出“驳回刘际淼等305人的起诉”之裁定。请求依法撤销青田县人民法院(2018)浙1121行初字29号《行政裁定书》,另行裁定该院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
被上诉人丽水市国土资源局答辩称:一、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涉及多个行政行为,应当择其一进行诉讼。上诉人一审的诉讼请求为“撤销将莲都区中山街385号及其他原丽水市建筑工程公司的不动产变更登记给第三人丽水市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或第三人丽水市天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变更登记”,该项请求包含了多处房产的房屋登记行为及土地登记行为。即使按照上诉状的请求进行变更,依然包含土地出让行为和不动产登记行为,根据行政诉讼“一案一诉”的基本原则,上诉人经过一审法院充分释明后,仍然拒绝明确其诉讼请求,应当驳回起诉。二、上诉人增加诉请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条的规定,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后,原告提出新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上诉人的诉请在一审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后,故其增加诉讼的行为法院不予准许符合法律规定。三、企业改制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从上诉人的一审诉状以及质证情况来看,其不服的是企业改制行为。从审判实践来看,企业改制涉及多个法律行为,其中包括政府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企业改制的申请所作的批复,属于内部行政行为,即是由政府有关部门对于企业改制的相关方案作出批准或者否决的行政行为,该行为并不直接对企业职工和其他相关人员产生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故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另外,企业改制的主体也并非答辩人,答辩人不是适格的被告。综上所述,答辩人的颁证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没有法律依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原审第三人丽水市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述称,上诉人的诉求撤销的变更登记行为与第三人丽水市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利害关系,第三人天成房产公司并非本案的适格诉讼参与人。上诉人所诉请的是“依法撤销被上诉人将坐落于莲都区中山街385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给第三人丽水市天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变更登记”,该行为系被上诉人为第三人丽水市天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办理变更登记的行政行为,与第三人天成房产公司无利害关系。而上诉人在上诉请求中要求增加诉讼请求“请求依法确认被告对原丽水市建筑工程公司位于中山街与人民路交叉路口东南侧北郭桥A、B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违法”,该上诉请求系被上诉对第三人天城公司作出的行政行为,与第三人天成房产公司并无利害关系。在一审庭审过程中,上诉人所列举的相关证据以及在庭上所做陈述,均表明其实质是对原丽水市建筑工程公司的改制存有异议,原丽建公司经改制后变更为第三人天城公司,第三人天成房产公司与改制行为并无关联。第三人天成房产公司与案涉的行政行为无利害关系,与案件处理结果也无利害关系,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不符合行政第三人的法定条件,并非本案适格的诉讼参与人。综上,第三人天成房产公司与案涉的行政行为无利害关系,与案件处理结果也无利害关系,并非本案的适格诉讼参与人,不应参与案的诉讼过程。请求维持一审裁定,裁定驳回上诉。
原审第三人丽水市天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述称,一、上诉人主张增加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且其诉讼请求与诉的内容不一致,诉讼请求不具体,其提起的诉讼不符合行政诉讼起诉条件,应当予以驳回。上诉人于一审起诉所提起的诉请请求即为撤销相应的不动产变更登记,但诉求的登记行为涉及多处房产的多个登记行为,诉讼请求不明确。后经法院释明,上诉人将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依法撤销被告将坐落于莲都区中山街385号土地使用权(权证号:丽国用2007字第4667号)变更登记给第三人丽水市天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变更登记”。现上诉人主张要求增加诉讼请求“请求依法确认被告对原丽水市建筑工程公司位于中山街与人民路交叉路口东南侧北郭桥A、B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违法”,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本案中,上诉人所诉求的确认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违法和撤销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实质上是两个独立的行政行为,应当分别起诉。另上诉人所提起的诉讼是要求撤销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但在一审交换证据过程中,其所列举的相关证据以及在庭上所做陈述,均表明其实质是对原丽水市建筑工程公司的改制存有异议,而改制问题并非是本案的审查范围,且上诉人也未明确其对改制过程中的哪个行政行为存有异议,其诉讼请求与实际诉的内容不一致,不能认定其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所以上诉人对两个各自独立的行政行为一起提起行政诉讼,且诉讼请求与诉的内容不一致,诉讼请求不明确,不符合前述《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起诉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应当予以驳回。二、上诉人实际是对企业改制有异议,而上诉人于改制时就已知改制具体方案,该起诉明显超过起诉期限,不符合起诉条件,应予驳回。本案上诉人所提请的诉求虽是撤销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行为,但是上诉人在一审交换证据时提供证据全部围绕着企业改制,而上诉人自身也向法院陈述“本案针对的是整个改制过程”,因此本案上诉人实质上是对企业改制有异议。上诉人对改制方案提出行政诉讼,明显已超过《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的六个月起诉期限,应当驳回起诉。三、本案上诉人并非案涉土地使用权的购买人,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行为对上诉人的权利义务未产生实际影响,并非是法律意义上可诉的行政行为。案涉土地使用权原由丽建公司享有,后被王松林等10人通过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挂牌出让程序购买获得,并通过改制将原丽建公司变成第三人丽水市天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案涉土地使用权也办理了变更登记程序。原丽建公司在政府主导下进行改制,应由改制后的新企业即第三人天城公司享有原丽建公司的资产。本案上诉人并非案涉不动产的购买人,其对案涉土地使用权不享有相应权利,被上诉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未创设上诉人的权利义务,对上诉人的权利义务未产生实际影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应当驳回起诉。四、第三人依法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被上诉人核查后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予以维持。2006年4月19日,以王松林为代表等10人通过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挂牌出让程序获得原丽建公司所有的整体资产。2006年7月27日,丽建公司改制清算小组与原丽建公司骨干组成的购买人签订《合同书》,约定转让的范围为除土地使用权外其他全部资产及部分债务。2006年9月20日,原丽建公司改制成第三人天城公司。2007年6月28日,被上诉人与第三人天城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007年-2010年,第三人天城公司依法申请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同时提交了相关申请材料,而被上诉人核查相关材料后认定符合法律规定,遂依法颁发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整个颁发过程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材料齐备,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任何违法颁发的事实。综上,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不具体,起诉明显超过起诉期限,且案涉土地使用权变更行为也未对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产生实际影响,上诉人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请求维持一审裁定,裁定驳回上诉。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条的规定,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后,原告提出新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所谓“提出新的诉讼请求”,通常是指在不变更诉讼请求同一性的前提下追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针对的应当是被告作出的同一个行政行为。本案中,上诉人要求增加确认被上诉人对原丽水市建筑工程公司位于中山街与人民路交叉路口东南侧北郭桥A、B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违法的诉讼请求,针对的是被上诉人作出的挂牌出让行为,与原诉请针对的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行为不同,不论其在何时申请增加这一诉请,都应当作为一个新诉另行起诉,而不应在本案中申请增加,原审法院不予准许,并无不当。关于土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行为,企业改制前案涉中山街385号土地使用权属原丽建公司,改制过程中经挂牌出让由王松林等十人买受,被上诉人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关于同意丽水市建设工程公司改制方案的批复》(丽国资委[2005]11号)等材料,将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变更确权给王松林等买受人组建的丽水市天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符合土地变更登记的相关法律规定。土地变更登记行为仅是对改制挂牌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属信息的客观反映,未对上诉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上诉人应当针对企业改制行为主张权利,而不是在案涉土地使用权的权属变更登记中。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应予维持。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邹一峻
审 判 员 李月群
审 判 员 黄 维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 叶 娃
附:全部原告身份信息
上诉人俞建岗,男,1965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上诉人丁守云,男,1962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上诉人於亚平,女,195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上诉人张国土,男,196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上诉人XX林,男,1968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上诉人徐增伟,男,1965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上诉人施必文,男,196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上诉人周奎炎,男,197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上诉人赵伟良,男,196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上诉人管冠华,男,1965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上诉人林权德,男,196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上诉人汤伟军,男,1969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上诉人杜国林,男,1959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上诉人虞方友,男,1957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上诉人朱忠伟,男,196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上诉人谢建青,男,197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上诉人邹登昌,男,196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上诉人邵士强,男,1974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上诉人周志平,男,195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上诉人董建林,男,1955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上诉人李志远,男,195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上诉人郑国良,男,195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上诉人马龙德,男,195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上诉人周德进,男,193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上诉人章秀梅,女,1945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上诉人叶春高,男,1966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上诉人叶春淼,男,1969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上诉人杨满云,女,195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上诉人徐秀英,女,194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上诉人林上月,男,196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上诉人胡建阳,男,195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上诉人XX良,男,1944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上诉人林曙瑶,女,195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上诉人赵翠仙,女,1946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上诉人陈晓凌,女,195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上诉人刘拱富,男,195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上诉人沈俊英,男,1954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上诉人徐维华,男,1962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上诉人翁晓华,男,195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上诉人陈美珍,女,1960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上诉人程小军,男,196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上诉人陈志勇,男,195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上诉人王金伟,男,196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上诉人刘文山,男,195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上诉人何文生,男,1966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上诉人裘丽珍,女,195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上诉人过银翠,女,1955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
上诉人王高妹,女,192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上诉人徐海艇,男,1954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上诉人过金娥,女,194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上诉人林志连,男,1944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上诉人刘伟平,男,196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上诉人林鑫霖,男,193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上诉人兰玉英,女,1930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上诉人黄建春,男,1966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上诉人江亚丽,女,195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上诉人章春华,女,196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上诉人林世鹏,男,1959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上诉人黄德光,男,195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上诉人陈莲英,女,1957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上诉人鲁女当王,女,193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上诉人吴娇华,女,195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上诉人王国庆,男,195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上诉人王立健,男,1976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
上诉人陈岳贵,男,195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上诉人陈子芝,男,1918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上诉人朱苏仙,女,1927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上诉人侯永花,女,194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上诉人刘春林,男,196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上诉人杨丽明,男,1956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上诉人朱立华,男,1965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上诉人毛志军,男,196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上诉人梁建平,男,196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上诉人纪时建,男,195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上诉人郭玉林,男,195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上诉人殷强,男,197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上诉人陈松梅,女,194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上诉人周细华,男,193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上诉人郑赛娟,女,194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上诉人邱建伟,男,197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上诉人刘娇华,女,1971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上诉人王礼祥,男,1970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上诉人李凤祥,男,193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上诉人吴晓珍,女,195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上诉人陈华友,男,1954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上诉人黄凤妹,女,195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上诉人黄勇明,男,196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上诉人杨聪伟,男,196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上诉人叶燕珠,女,195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上诉人陈仁祖,男,1943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上诉人闫君,女,1961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上诉人叶文忠,男,194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上诉人李必胜,男,196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上诉人梁选民,男,1951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上诉人金金香,女,1928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上诉人沙阿女当,女,1947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上诉人熊甘濂,男,194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上诉人黄宝宝,女,1939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上诉人曾丽祖,男,1950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上诉人阙良荣,男,1956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上诉人叶克俭,男,193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上诉人叶建文,男,1968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上诉人陈国香,女,1937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上诉人王建玲,男,195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上诉人雷永青,男,196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上诉人王军,男,196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上诉人陈建江,男,197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上诉人连小莲,女,195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上诉人陈有钦,男,195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上诉人诸香翠,女,1958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上诉人程碎宗,女,1950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上诉人孙回娟,女,195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上诉人吴准标,男,1941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上诉人王晓阳,男,1954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上诉人阙申禄,男,1956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上诉人金爱友,男,195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上诉人方水红,女,193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上诉人杨建华,男,195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上诉人余云琴,女,1938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上诉人夏美珍,女,195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上诉人方苏梅,女,195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上诉人谢庆忠,男,1939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上诉人陈有溪,男,195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上诉人刘水翠,女,1950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上诉人陈东山,男,1951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上诉人金林仙,女,195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上诉人王加猛,男,194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上诉人孙岳武,男,196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上诉人叶志文,男,1968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上诉人陈松青,男,1947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上诉人郑细种,男,1932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上诉人庄爱英,女,193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上诉人郑祥奎,男,1946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上诉人高苏园,女,194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上诉人张善均,男,1964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上诉人黄岳英,女,193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上诉人陈敏灵,男,1957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上诉人李自强,男,1974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上诉人毛春岳,女,1933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云和县。
上诉人程映,男,197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上诉人舒松波,男,1950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上诉人唐丽琴,女,195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上诉人叶剑锋,男,1964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上诉人刘建伟,男,1956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上诉人马丽仙,女,1957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上诉人尤文平,男,195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上诉人邓岳成,男,1963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上诉人傅国勤,男,196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上诉人楼勇明,男,196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上诉人李东亮,男,196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上诉人朱伟宗,男,196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上诉人徐云龙,男,196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上诉人张洪,男,1974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银苑小区。
上诉人张迪勇,男,1969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上诉人何培勇,男,197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上诉人邓勇,男,197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上诉人舒玉梅,女,197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上诉人张和森,男,1956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上诉人黄建华,男,195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上诉人周丽军,男,196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上诉人陈秀龙,男,1959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上诉人单小亮,男,1954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上诉人江哨,男,1957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上诉人张余明,男,195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上诉人毛丽文,男,196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上诉人魏丽青,男,196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上诉人李夏女当,女,194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上诉人陈思军,男,196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上诉人曾霖权,男,195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上诉人刘拱宝,男,195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上诉人厉剑鸣,男,196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上诉人兰罗成,男,1953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上诉人柳水平,女,1964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上诉人严兴祥,男,1931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上诉人姚春娟,女,1951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上诉人陈焕祥,男,194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上诉人李启宇,男,196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上诉人吴翠凤,女,195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上诉人陈小云,女,195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上诉人孙永法,男,196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上诉人朱忠和,男,1949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上诉人廖家余,男,1953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上诉人詹玉连,女,195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上诉人邱丽华,男,1955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上诉人邓友平,男,1963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上诉人陈子成,男,196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上诉人周立达,男,194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上诉人严小军,男,195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上诉人梅华英,女,1952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上诉人端木献夏,男,195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上诉人刘金莲,女,195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上诉人许兰孙,男,1955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上诉人吴正清,男,1954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上诉人唐林智,男,195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上诉人王道,男,1938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上诉人杨松丹,女,1940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上诉人江梅女当,女,1942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上诉人曹风清,男,1934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上诉人曹丽燕,女,1973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上诉人候爱世,女,195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上诉人武三女当,女,193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上诉人唐成双,男,1951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上诉人谢海君,男,1964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上诉人李岳云,女,193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上诉人林碎花,女,195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上诉人李一勇,男,196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上诉人封华英,女,195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上诉人章志友,男,194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上诉人曹琴,女,194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上诉人蓝玉和,女,1968年1月24日出生,畲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上诉人梁铁龙,男,1976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上诉人叶建龙,男,196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上诉人裘培松,男,196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上诉人胡林根,男,194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上诉人郑满香,女,196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上诉人麻伟秀,女,196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上诉人林宝缙,男,192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上诉人曹丽珍,女,1955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上诉人吴长银,男,1941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上诉人陈松和,男,1954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上诉人陈友见,男,194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上诉人唐春兰,女,194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上诉人潘益强,男,197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上诉人卓云生,男,193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上诉人汤爱瑛,女,1939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上诉人叶建平,男,1954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上诉人许振铎,男,1948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上诉人朱成翠,女,193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上诉人程以毅,男,1946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上诉人唐筱美,女,1949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上诉人程能仁,男,194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上诉人曾金球,女,1951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上诉人单进丽,男,1967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上诉人熊菊芳,女,196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上诉人叶金林,男,194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上诉人叶伟勤,男,196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上诉人王祖火,男,192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上诉人王雅娟,女,196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上诉人陈凤树,男,1946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上诉人林寿根,男,196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上诉人梁海泉,男,1967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上诉人陈娇民,男,1969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上诉人张继良,男,1957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
上诉人武国华,男,1956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上诉人苏小宗,男,197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上诉人蔡法勇,男,196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上诉人王建友,男,1968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上诉人徐平英,女,195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上诉人林伟民,男,1950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上诉人许陈女当,男,192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上诉人许耀庭,男,195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上诉人王才秀,男,1958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上诉人许晓平,女,1952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上诉人管永勤,男,196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上诉人陈有忠,男,194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上诉人江建忠,男,196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上诉人陈钦慧,男,1966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上诉人李秀珍,女,196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上诉人周宁和,男,1966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上诉人刘国荣,男,195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上诉人李银凤,女,195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上诉人杨林英,女,196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上诉人刘仁贵,男,196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上诉人王建华,女,196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上诉人王瑞青,男,1959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
上诉人张君慧,女,1961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上诉人黄小云,女,196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上诉人徐树成,男,196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上诉人梁慧梅,女,196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上诉人叶柏青,男,1962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上诉人胡永插,男,1932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上诉人XX桂,女,193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上诉人金爱林,男,1955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上诉人黄新强,男,196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上诉人刘志明,男,196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上诉人江章龙,男,193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上诉人江惠新,男,195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上诉人余火明,男,193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上诉人金翠莲,女,1960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上诉人孙小华,男,1952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上诉人金东翠,女,195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上诉人陈新华,男,1956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上诉人陈光强,男,1964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上诉人曾忠军,男,197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上诉人冯芝英,女,1938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上诉人朱勤浩,男,1967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
上诉人沈夏金,男,195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上诉人高家孙,男,1951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上诉人潘出理,男,1964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上诉人楼荣海,男,1971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上诉人郑凤兰,女,196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上诉人张菊莲,女,194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上诉人刘振南,男,196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上诉人章美香,女,195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上诉人黄荣根,男,1960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上诉人卢立娟,女,1964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上诉人俞慧月,女,1967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上诉人陈丽霞,女,1970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云和县。
上诉人黄德林,男,1944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上诉人杜宗花,女,195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上诉人刘际淼,男,195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上诉人徐迪平,男,194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上诉人傅耀明,男,196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上诉人李建平,男,196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上诉人邱建平,男,197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