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浙0302执3810号
申请执行人温州龙泰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丽水市天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48421127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鹿西商初字第01334号,依法向被执行人丽水市天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丽水市天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丽水市天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
冻结丽水市天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20×××#1的存款人民币137450元,先冻结12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夏益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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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林任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