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市三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慈溪市三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宁波欧得利工艺品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慈溪市三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宁波欧得利工艺品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6-23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浙0282执142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慈溪市三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
法定代表人:***,该总经理。
被执行人:宁波欧得利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
法定代表人:傅泱,该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2015)甬慈浒商初字1672号慈溪市三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宁波欧得利工艺品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已依法查封被执行人财产,但暂不予以处置,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520000元,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4500元,执行费76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浙0282执142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何旭强
审判员莫建江
助理审判员*超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