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市三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慈溪市泰兴房地产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10-09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甬慈执民字第5143-1号
申请执行人:慈溪市三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志堂。
委托代理人:徐建国。
委托代理人:李民。
被执行人:慈溪市泰兴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傅裕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甬慈民初字第10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6日向被执行人慈溪市泰兴房地产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慈溪市泰兴房地产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慈溪市浒山街道枫华富地花园地下室、房产证号为20××45、20××46、2013012110、20××13、2013012114、20××20、2013012124、20××26、2013012137、20××39、2013012141、20××42、2013012143、20××47、2013012148、20××50、2013012152、20××55、2013012159、20××31、2013011853、20××54、2013011910、20××14、2013011917、20××19、2013011950、20××54、2013011824、20××34、2013012041号;土地证号为慈国用2013第0111956、0111957、0111958、0111959、0111960、0111961、0111962、0111964、0111965、0111966、0111967、0111968、0111969、0111970、0111971、0111972、0111973、0111975、0111977、0111978、0111980、0111981、0111982、0111983、0111984、0111985、0111986、0111987、0111988、0111989、0111991、0111992号项下房地产;
二、查封慈溪市泰兴房地产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慈溪市浒山街道南二环中路295号、297号(枫华富地花园)、房产证号为20××91号项下房地产;
三、查封慈溪市泰兴房地产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慈溪市白沙路街道中兴小区地下室、房产证号为20××46、20××66、2010010759、20××47、2010010751、2010010761号项下房地产;
四、查封慈溪市泰兴房地产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慈溪市白沙路街道中兴小区中兴大厦地下室、房产证号为、2010010656、2010010654、2010010686、2010010655、2010010628、2010010657、2010010659、2010010658、2010010683、2010010688、2010010687、2010010685、2010010684、2010010675、2010010770号项下房地产;
五、查封慈溪市泰兴房地产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慈溪市浒山街道景芳园4号楼(14-19轴)四层、房产证号为20××37号项下房地产;
六、查封慈溪市泰兴房地产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慈溪市浒山街道泰安大厦转角三层、房产证号为20××18号项下房地产;
七、查封慈溪市泰兴房地产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慈溪市白沙路街道中兴小区幼儿园、房产证号为20××29号项下房地产;
八、查封慈溪市泰兴房地产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慈溪市浒山街道泰安大厦转角四层、房产证号为20××13号项下房地产;
九、查封慈溪市泰兴房地产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慈溪市白沙路街道中兴小区中兴大厦五层(1-10轴)、房产证号为20××38号、土地证号为慈国用2011第0111077号项下房地产;
十、查封慈溪市泰兴房地产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慈溪市浒山街道前应路1318号-627室、1318号-312室、1318号-213室、1318号-413室、1318号-611室、1318号-509室、房产证号为20××24、20××84、2010010788、20××83、2010010881、2010010882号项下房地产;
十一、查封慈溪市泰兴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慈溪市白沙路街道三北大街730号、土地证号为慈国用2011第0111075号项下土地使用权;
十二、查封慈溪市泰兴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慈溪市新浦镇国有海涂(A#-1)、(A#-2)、(A#-3)、(A#-4)、(B#-1)、(B#-2)、(B#-3)、(B#-4)、土地证号为慈国用2011第161012号、161013号、161014号、161015号、161019号、161020号、161021号、161022号项下土地使用权;
十三、上述房地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寿 森 坤
审 判 员 莫 建 江
代理审判员 陈 再 波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施淑芳(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