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市三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慈溪市三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慈溪市泰兴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慈溪市三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慈溪市泰兴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03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甬慈执民字第5143-1号
申请执行人:慈溪市三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被执行人:慈溪市泰兴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傅裕春。
本院在执行慈溪市三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慈溪市泰兴房地产有限公司(2014)甬慈民初字第1015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另案被申请执行人浙江中智电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慈溪市泰兴房地产有限公司破产的申请,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被执行人慈溪市泰兴房地产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人民币5981177元及相应利息,另需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53668元,执行费5730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514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治军
审判员莫建江
代理审判员*再波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