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市三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慈溪市三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浙0282执1421号
申请执行人慈溪市三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宁波欧得利工艺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6975249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甬慈浒商初字第01672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宁波欧得利工艺品有限公司(证件号码:736975249)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宁波欧得利工艺品有限公司(证件号码:736975249)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宁波欧得利工艺品有限公司(证件号码:736975249)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
冻结宁波欧得利工艺品有限公司(证件号码:736975249)在宁波临商银行的80×××06的存款人民币520000.00元,先冻结12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