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亚太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兰州亚太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与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庆西民初字第1380号
原告兰州亚太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灿。
委托代理人***,甘肃金轮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甘肃金轮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
机关法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原告兰州亚太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兰州亚太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8日以其与被告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以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兰州亚太电子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兰州亚太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289元,减半收取5645元,退付原告5644元。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次文博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安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