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102民初14236号之一
原告:兰州亚太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兰州市城关区民主西路7号。
法定代表人:洪金灿,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大勇,甘肃金轮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玫,甘肃金轮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民主东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孔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旻,甘肃并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兰州亚太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兰州亚太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兰州亚太电子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兰州亚太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04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兰州亚太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马赫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孙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