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青0104民初2985号
原告:***(身份证号:×××),男,回族,***年12月15日生,住青海省××县号。
被告:青海超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号:630XXXXXXXX1469),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身份证号:×××),男,汉族,1967年12月20日生,住江苏省扬州市××区号。
被告:兰州亚太电子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区号。
法定代表人:洪金灿,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青海超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兰州亚太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23日以双方自行和解,债务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678元,减半收取83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