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土木建设有限公司

重庆市福峰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涪陵分公司与中国建筑土木建设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02财保33号
申请人:重庆市福峰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涪陵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焦石镇焦石大道102号1-60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1MA5YUF3U6K。
法定代表人:杜辉荣,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家兵,重庆圣石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国建筑土木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丽泽商务区平安金融中心a座27层,统一信用代码91110000100007314T。
法定代表人:哈小平,该公司总经理。
重庆市福峰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涪陵分公司诉中国建筑土木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09日作出(2022)渝0102执保828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中国建筑土木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10000元。重庆市福峰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涪陵分公司于2023年02月1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已履行完毕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据此申请解除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国建筑土木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1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文均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张升祥
书 记 员 王 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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