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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维冠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5民初29817号 原告:重庆维冠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园区C区陶家拓展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053230168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邦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邦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市金科途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登云街道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054276846L。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中国建筑土木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金泽西路2号院1号楼26、2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07314T。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复盛镇正街(政府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93468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2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126503X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重庆维冠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金科途鸿置业有限公司、中国建筑土木建设有限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重庆维冠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维冠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维冠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邓     忠     明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徐     严     岩 书 记 员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渝0105民初29817号 原告:重庆维冠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重庆维冠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市辖区九龙坡区九龙园区C区陶家拓展区,。 诉讼代理人:**,执行律师。 被告:重庆市金科途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市辖区大足区***登云街道社区,。 被告: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市辖区江北区复盛镇正街(政府大楼),。 被告:中国建筑土木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市辖区丰台区金泽西路2号院1号楼26、27层,。 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27层,。。 本院在审理重庆维冠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重庆维冠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筑土木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重庆市金科途鸿置业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维冠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重庆维冠混凝土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写明准许撤诉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维冠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重庆维冠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313.86元,减半收取9156.93元,由原告重庆维冠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重庆维冠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证人、翻译人员等出庭**,由负担。 鉴定**,由负担。【如决定双方均应负担的,则写为:鉴定**,由负担元,负担元。】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