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土木建设有限公司

重庆市恒磊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土木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02民初239号 原告:重庆市恒磊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0772673876,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望州路18号顺江花园香江苑1-9、2-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万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万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土木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07314T,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金泽西路2号院1号楼26、27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重庆市恒磊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土木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重庆市恒磊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恒磊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220元,减半收取6110元,由原告重庆市恒磊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