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02民初1088号之一
原告:***,男,197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金坛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兴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土木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07314T,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16区12号楼1至9层1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显示雁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国建筑土木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本案于2023年5月8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向***电子发送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于2023年5月8日送达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129元,减半收取计20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黄 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