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土木建设有限公司

北京西尼德克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与中建八局检测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6民初29947号之二 申请人:北京西尼德克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天星街1号院9号楼7层72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国建筑土木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金泽西路2号院1号楼26、27层。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中建八局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西潞街道长虹西路73号1幢2层202。 法定代表人:***。 北京西尼德克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土木建设有限公司、中建八局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日作出(2022)京0106民初2994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中国建筑土木建设有限公司、中建八局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109540元。北京西尼德克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8日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国建筑土木建设有限公司、中建八局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西尼德克仪器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中国建筑土木建设有限公司、中建八局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10954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苏 洁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于 璇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