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铁路运输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赣7101行初79号
原告王际草,男,196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
委托代理人尚双瑜,江西听讼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011754255。
委托代理人余晓伟,江西听讼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实习证号36001809110098。
被告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新府路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6010055351989XR。
法定代表人黄小华,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肖小娟,南昌市东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丁新美,南昌市东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南昌市东湖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半步街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2723946713C。
法定代表人黄德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阮新怡,上海市锦天城(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711012966。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际草不服被告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第三人南昌市东湖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一案中,原告王际草于2020年3月7日以确定劳动关系的相关案件未审结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际草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具体体现,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际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际草负担。
审 判 长 李卫国
审 判 员 叶 青
审 判 员 廖晓娇
二〇二〇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周兵兵
书 记 员 闵文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