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铁路运输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赣7101行初1096号
原告***,男,1948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东湖区。
被告南昌市东湖区城市建设局,住所地南昌市龙沙路55号东湖区政府大楼北楼51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60102491150045X。
法定代表人万晓荣,该局局长。
第三人南昌市东湖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湖区大士院西区十六栋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2723946713C。
法定代表人黄德铭,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南昌市东湖区城市建设局及第三人南昌市东湖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强制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曾艾雪
人民陪审员 刘春香
人民陪审员 吴小文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叶伟巨
书 记 员 吴 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