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广州航道局有限公司

中交广州航道局有限公司、广西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航道、港口疏浚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海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桂72财保13号
申请人:中交广州航道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滨江中路36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广东海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海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西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北部湾大道196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中交广州航道局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广西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产生航道、港口疏浚合同纠纷,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广西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冻结金额18500万元)并责令被申请人提供18500万元担保。申请人为此已向本院提供相应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申请人中交广州航道局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请求;
二、自即日起冻结被申请人广西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防城港营业部,账号:45×××98;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南宁朝阳支行营业部,账号:45×××19);
三、责令被申请人广西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18500万元的担保,以解除前项保全措施;
四、申请人应当在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温和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