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03民初2520号
原告:兰州***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西路572号钢材总部3304-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年,北京市盈科(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兴陇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南面滩268号兰州高新技术创新园(创业大厦A座三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兰州***业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兴陇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6日立案。原告兰州***业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甘肃兴陇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兰州***业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兰州***业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3元,由兰州***业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王 晓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