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兴陇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兴陇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平凉金润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甘08民终110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甘肃兴陇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南面滩268号兰州高新技术创新园(创业大厦A座三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伟珺,甘肃达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达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平凉金润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绿地广场**大厦15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甘肃兴陇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兴陇消防公司)、平凉金润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润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崆峒区人民法院(2021)甘0802民初74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询问当事人,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和事实,本院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兴陇消防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崆峒区人民法院(2021)甘0802民初7465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并改判金润房地产公司支付保修金579850元,利息19409.67元,逾期付款违约金1254700元。2.金润房地产公司承担一审、二审诉讼费。事实及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漏判了保修金579850元,金润房地产公司未按照约定付款构成违约,应当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254700元,且应当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不能以利息损失代替违约责任。 金润房地产公司辩称,质保期尚未届满,不符合支付条件。兴陇消防公司迟延施工给答辩人造成严重损失,兴陇消防公司上诉要求支付违约金的请求不能成立。 金润房地产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崆峒区人民法院(2021)甘0802民初746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并改判金润房地产公司不支付保逾期利息64825.93元或发回重审。2.兴陇消防公司承担一审、二审诉讼费。事实及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兴陇消防公司存在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金润房地产公司没有违约行为,工期延误并非金润房地产公司的原因造成,金润房地产公司要求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不应支持。 兴陇消防公司辩称,答辩人按时履行了合同义务,不存在工期延误,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金润房地产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应当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及违约金。 兴陇消防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金润房地产公司支付工程款3009806.50元,返还履约保证金100000元;2.判令金润房地产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388866.80元;3.判令金润房地产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96479.32元(自2019年12月31日起,暂计算至2021年10月12日),并承担自2021年10月13日起以3109806.5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4.诉讼费由金润房地产公司承担。 金润房地产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兴陇消防公司支付违约金1425700元;2.本案诉讼费、反诉费均***消防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1.消防工程。2017年11月1日,兴陇消防公司与金润房地产公司签订《消防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消防公司承包平凉养生商贸城项目蓝图内所有消防、喷淋、通风、联动报警、气体灭火、防火门监控、水泡系统、智能疏散、挡烟垂壁及防火卷帘等工程,合同价款为10200000元,付款方式为:按工程形象进度付当月完成产值的60%,工程竣工取得当地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后付至工程款总额的85%,竣工交验后1年内付至工程总额的95%,留5%保修金(保修金不计息,保修期两年,自当地消防部门验收合格之日算起)。工期自2017年10月18日至2018年9月30日,因承包人原因工期每拖延一天,兴陇消防公司承担违约金1000元。兴陇消防公司在签约前需向金润房地产公司缴纳50万元履约保证金,该保证金待本合同承包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五日内返还给兴陇消防公司。兴陇消防公司按当月付款进度提供国家正式税务发票,竣工结算后开清全部发票。2017年11月7日,兴陇消防公司向金润房地产公司交纳履约保证金100000元。2019年12月31日,平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给金润房地产公司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载明:平凉市养生商贸城建设工程局部(不含地上1-5层商业)消防验收合格。2020年6月18日,金润房地产公司与兴陇消防公司对该工程进行结算,工程款为11407000元。2.消防补充工程。2018年8月31日,兴陇消防公司与金润房地产公司签订《工程补充合同》一份,约定在原《消防工程施工合同》中追加:气体灭火设备***消防公司采购、安装、验收调试,价格为190000元。该合同未注明条款依据《消防工程施工合同》条款执行。2020年6月18日,金润房地产公司与兴陇消防公司对该工程进行结算,工程款为190000元。3.人防工程。2018年12月26日,兴陇消防公司与金润房地产公司签订《人防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兴陇消防公司承包平凉养生商贸城项目人防工程蓝图内所有人防通风、排烟工程。含所有预埋预留和开洞、系统的安装、调试。合同价款为950000元,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预付20%的设备预付款;在施工过程中按工程形象进度付当月完成产值的60%,工程竣工取得当地专项验收部门合格证后付至工程款总额的85%,竣工交验后1年内付至工程款总额的95%,留5%保修金(保修金不计息,保修期两年,自当地人防部门验收合格之日算起)。工期自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30日,因承包人原因工期每拖延一天,兴陇消防公司承担违约金6000元。兴陇消防公司按当月付款进度提供国家正式税务发票,竣工结算后开清全部发票。2020年6月18日,金润房地产公司与兴陇消防公司对该工程进行结算,工程款为950000元。2021年6月8日,平凉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就平凉市养生商贸城地下人防工程办理了《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4.消防二次改造工程。2019年12月10日,兴陇消防公司与金润房地产公司签订《金润国际购物中心消防工程二次改造施工合同》,约定兴陇消防公司承包金润国际购物中心(2-5层)消防二次改造及增加防火卷帘采供安装。合同约定价格为每平方米380元,工程量最终按每层实际完成防火卷帘面积进行结算。工期自2019年12月10日至2020年1月20日。工程结算及付款约定:按双方现场签认的施工任务单,合同签订后付100000元预付款,本项目实行每做完一层结算一层。即每做完一层由甲方验收合格后付做完层的全部款项。该工程保修期为三年,自当地消防部门验收合格之日算起。金润房地产公司付款前,兴陇消防公司必须提供不低于9%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付款至95%时,须提供全部的发票,否则金润房地产公司有***付款日期。金润房地产公司与兴陇消防公司于2020年1月18日对四、五层商业部位增设防火卷帘门部分工程款结算为365180元;于2020年7月25日对二层防火无纺布卷帘门、卷帘门立柱之间封堵、型钢立柱部分工程款结算为304800元;于2020年8月15日对三层防火无纺布卷帘门、卷帘门立柱之间封堵、型钢立柱部分工程款结算为449997元;于2020年8月25日对四、五层防火无纺布卷帘门、卷帘门立柱之间封堵、型钢立柱、水泡控制箱移位部分工程款结算为221691元;消防二次改造工程结算价款共计1341668元。2020年9月18日,平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给金润房地产公司出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载明:平凉市养生商贸城商业部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5.工程变项和增项。2018年5月24日至2020年4月15日,为了配合装修需要和适应现场实际情况,金润房地产公司***消防公司多次送达工程通知单,要求变更或增加施工内容。6.应付工程款和已付工程款。上述四项工程结算价款合计13888668元。按照合同约定,就消防工程和消防补充工程金润房地产公司应于2020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竣工交验后1年内)支付工程款的95%即11017150元;就人防工程应于2021年6月8日(工程竣工取得当地专项验收部门合格证后)支付工程款的85%即807500元;就消防二次改造工程应于2020年8月25日(验收合格后付做完层的全部款项)支付全部工程款即1341668元。截至本案受理之日,金润房地产公司***消防公司应付工程款13166318元、应退履约保证金100000元。金润房地产公司***消防公司已付工程款10878861.5元(含扣罚款184061.4元)。上述事实,***消防公司的陈述和金润房地产公司的答辩,兴陇消防公司提供的消防工程施工合同、工程补充协议、人防工程施工合同、金润国际购物中心消防工程二次改造施工合同、履约保证金收据、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工程量结算表、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工程通知单、银行交易明细,金润房地产公司提供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工程款扣款明细及资料等在卷佐证,经当庭质证,本院审查后,予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应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关于履约保证金。兴陇消防公司与金润房地产公司签订的消防工程施工合同、工程补充协议、人防工程施工合同、金润国际购物中心消防工程二次改造施工合同均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兴陇消防公司已履行工程施工并交付的合同义务,金润房地产公司应履行按进度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兴陇消防公司和金润房地产公司约定履约保证金于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即2019年12月31日后五日内返还给兴陇消防公司,现返还期限已经届满,对兴陇消防公司要求金润房地产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1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金润房地产公司未按约支付工程款,必然会造成兴陇消防公司利息损失。双方在合同中对履约保证金并未约定利息,因此履约保证金不计算利息。计算利息时涉及的消防工程和消防补充工程的验收时间问题。金润房地产公司在工期内和施工结束后***消防公司发出工程通知单,理由也均为现场实际情况和配合装修需要,其中涉及的项目包含变更原施工内容、增加施工项目等,且本案中消防工程因设计原因第一次验收未通过,才产生了消防二次改造工程,因此,消防工程和消防补充工程验收未通过的责任不应***消防公司承担,故消防工程和消防补充工程的竣工取得当地消防部门验收合格日期应认定为2019年12月31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以及兴陇消防公司的请求,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按照合同约定,就消防工程和消防补充工程,金润房地产公司应于2019年12月31日支付至工程款的85%即9857450元,应于2020年12月31日支付至工程款的95%即11017150元;人防工程,金润房地产公司应于2021年6月8日支付至工程款的85%即807500元;消防二次工程,金润房地产公司应于2020年1月18日支付365180元,于2020年7月25日支付304800元,于2020年8月15日支付449997元,于2020年8月25日支付221691元。因上述四项工程的付款时间不一致,金润房地产公司***消防公司多次付款且未明确约定支付的哪一工程的款项,兴陇消防公司和金润房地产公司对清偿抵充顺序没有明确约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的规定,以已付工程款10878861.5元按照到期债务日期顺序抵充后,2020年8月15日应付款449997元中剩余174787.09元未付,利息计算至案件受理之日即2021年11月9日为2486.1元;2020年8月25日应付款221691元未付,利息计算至2021年11月9日为10431.79元;2020年12月31日应付款1159700元未付,利息计算至2021年11月9日为38695.32元;2021年6月8日应付款807500元未付,利息计算至2021年11月9日为13212.72元;以上合计64825.93元。关***消防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兴陇消防公司提出金润房地产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10%支付违约金。本院认为,确定违约损失应当按照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约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考量,本案中,金润房地产公司未按期付款的违约行为给兴陇消防公司造成的实际损失实际上就是该笔欠款产生的利息,兴陇消防公司请求的违约金不能重复计算,故对兴陇消防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金润房地产公司主张的逾期完工违约金。案涉工程实施过程中金润房地产公司提供的设计问题、配合装修工程不能及时推进、消防审核迟延、金润房地产公司未按约付款等多种因素,最终导致兴陇消防公司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完工,故虽然兴陇消防公司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工,但责任并不在***消防公司,故对金润房地产公司的反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9)5号)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4号)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判决:一、限平凉金润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甘肃兴陇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2363678.09元、利息64825.93元,合计2428504.02元;2021年11月10日之后利息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二、限平凉金润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甘肃兴陇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履约保证金100000元;三、驳回甘肃兴陇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平凉金润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361元,减半收取22180.5元,由甘肃兴陇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10208.5元,平凉金润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11472元;反诉费17631元,减半收取8815.5元,由平凉金润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二审审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问题为:一是兴陇消防公司主张的保修金579850元应否给付;二是金润房地产公司应否支付兴陇消防公司利息64825.93元、逾期付款违约金1254700元。关***消防公司主张的保修金应否给付问题。本案中兴陇消防公司完成的消防工程和消防补充工程于2019年12月31日经平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验收合格,按照双方合同约定,保修期为工程验收起二年届满。一审审理中,该期限尚未届满,但在本院二审审理中,保修期限已经届满,故对兴陇消防公司主张的保修金579850元应予给付。关于金润房地产公司应否支付兴陇消防公司利息64825.93元、逾期付款违约金1254700元的问题。本案中,金润房地产公司的主要合同义务是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因涉案工程设计消防、人防、消防二次改造及过错变项、增项内容,导致工程进度不一致,但金润房地产公司基本按工程进度及时***消防公司支付工程款。且涉案工程完工后,相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出具消防验收合格需要准备相应资料及必要程序,必然会对付款造成一定影响。一审法院按照付款进度,已经支持了欠付部分的利息,对兴陇消防公司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予以弥补,考虑本案以上客观因素,一审法院对兴陇消防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不予支持符合本案实际情况,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甘肃兴陇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部分上诉理由成立,予以支持;平凉金润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2021)甘0802民初7465号民事判决; 二、平凉金润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甘肃兴陇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消防工程和消防补充工程保修金579850元; 三、驳回甘肃兴陇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四、驳回平凉金润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诉请求。 二审案件受理费22907元,由甘肃兴陇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1888元,平凉金润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101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李 艳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