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南昌市第五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上饶市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赣0103执309号
申请执行人:南昌市第五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南昌市永叔路10号,组织机构代码:15837492-6。
法定代表人:熊和平,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上饶市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水南街198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1年3月30日生,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
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作出的(2016)赣0103民初18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上饶市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南昌市第五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支付租金23万元及利息、违约金640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位10778.6元,调查了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银行等其他信息,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本案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0103民初18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