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七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兰州荣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甘肃七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甘肃第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1民终4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兰州荣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安宁区安宁东路53-1号1**32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兰迪(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兰迪(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七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嘉峪关西路55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第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平凉路33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中医药大学,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定西东路35号。 法定代表人:***,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8年6月24日出生,住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系该校职员。 上诉人兰州荣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甘肃七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甘肃第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甘肃中医药大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2021)甘0123民初49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本案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2021)甘0123民初491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79840元,退还兰州荣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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