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229民初1641号之一
原告:**县安和混凝土有限公司。
住所地:**县龙仙镇蓝青村(原水泥厂内)。
法定代表人:刘洪,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思,广东磨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峡江县宏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峡江县水边镇元阳路88号。
法定代表人:曾发兵。
原告**县安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峡江县宏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受理。于2021年8月16日,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县安和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被告的付款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其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且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县安和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82.8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841.42元由原告**县安和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梁 继
人民陪审员 何惠英
人民陪审员 叶 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郭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