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823民初311号
原告:***,男,195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峡江县。
被告:峡江县宏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峡江县水边镇元阳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3739172679X。
法定代表人:曾发兵,公司总经理。
被告:曾发兵,男,195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峡江县。
原告***与被告峡江县宏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曾发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982元,减半收取计349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胡 世 彪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吴 朋 西
书 记 员 王闵一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