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823执73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7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峡江县。
被执行人:***,男,195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峡江县。
被执行人:峡江县宏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峡江县水边镇元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3739172679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萍乡市东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湘**湘泉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076897096C。
法定代表人:周**,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峡江县宏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萍乡市东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峡江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4日作出的(2021)赣0823民初107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峡江县宏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萍乡市东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划拨、冻结被执行人***、峡江县宏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萍乡市东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67709.5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提取上述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其他财产权利、收入;
二、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邓志华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聂波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