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峡江县宏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阳国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单位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13民初3117号
原告:***,男,1965年03月2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县。
被告:峡江县宏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峡江县水边镇元阳路88号,组织机构代码91360823739172679X。
法定代表人:曾发兵。
被告:贵阳国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单位,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艳山红镇大洞村,组织机构代码91520113688431633T。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贵阳国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单位、峡江县宏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