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菲尔特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安宁兴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云南菲尔特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81民初671号 原告:安宁兴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咏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菲尔特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 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受理原告安宁兴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云南菲尔特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宁兴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本案被告云南菲尔特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宁兴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其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宁兴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云南菲尔特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634元,由原告安宁兴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吴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