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甘0104民初1106号
原告:甘肃建投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环行中路163号。
法定代表人:张焕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钰昺,甘肃泫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德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临夏州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吹麻滩镇临夏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小娟,女,1985年9月5日出生,汉族,甘肃德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甘肃省靖远县。
原告甘肃建投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投公司)与被告甘肃德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德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建投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钰昺、被告德盛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小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建投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混凝土货款1219965元及至2022年12月31日止的违约金413136.41元,并以欠付混凝土货款本金1219964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支付自2023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7月13日,被告因其承建的西固区东湾新滩城中村改造项目新东嘉园住宅小区裙楼工程所需混凝土与原告签订《预拌混凝土销售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供应混凝土,并对混凝土价款、质量、计量方式、结算及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做了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保质保量的完成了混凝土供应义务,经双方结算共发生混凝土货款1219965元,但被告却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向原告支付混凝土款,至今分文未付,其行为已经构成严重违约。按合同约定每逾期付款一天按照欠付金额的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无疑将加重被告的违约责任,故为了减轻被告的违约责任降低被告损失并出于弥补原告损失的原则,原告主动将违约金降低为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即年利率15.4%计算。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德盛公司辩称,对原告陈述的事实无异议,对欠付货款本金1219965元无异议,违约***法院依法判决。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案件事实:2020年7月13日,原被告签订《预拌混凝土销售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承建的西固区东湾新滩城中村改造项目新东嘉园住宅小区裙楼工程供应混凝土。并约定结算及付款方式为:当月25日前,双方核对本月20日前所浇注的混凝土量并办理结算手续。甲方(德盛公司)按照月使用量的85%向乙方(建投公司)支付混凝土货款,剩余15%的货款在裙楼封顶后3个月内全部付清。还约定:合同执行中,甲方(德盛公司)应按约定即时结算并按时付款,结算书送达审核超过5日即视为认可,若不及时结算或付款,乙方(建投公司)有权停止混凝土供应,并由甲方(德盛公司)向乙方(建投公司)支付每拖延一天按拖欠总额5‰计算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向被告供应混凝土,总价款为1219965元,被告未向原告支付货款。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告依合同约定向被告供应混凝土,被告应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原告货款。原被告双方对欠付货款1219965元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原被告双方在《预拌混凝土销售合同》中对付款方式及违约责任进行了明确约定,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履行支付货款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在《预拌混凝土销售合同》中约定拖延一天按欠款总额的5‰计算违约金,原告主张降低违约金计算标准,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即年利率15.4%计算违约金,本院认为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过高,应调整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计50%即年利率5.775%计算违约金。被告应按照双方约定的付款期限分段向原告支付自2021年7月3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的违约金共计152804.12元。并支付2023年1月1日起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以未付货款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775%计算的违约金。2021年7月3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的违约金计算方式如下表:
时间
结算
金额
应付货款(85%)
付款日期
截止日期
违约天数
年利率(%)
违约金
2020.6-7
108009.5
2020.7.31
2021.3.30
5.775
4135.58
2020.7-8
282025.75
2020.8.31
2021.3.30
9415.22
2020.8-9
287937.5
2020.9.30
2021.3.30
8245.86
2020.9-10
202848.25
2020.10.31
2021.3.30
4814.17
2020.10-11
93882.5
2020.11.30
2021.3.30
1782.48
2020.11-12
62266.75
2020.12.31
2021.3.30
876.81
2021.3.31
2022.12.31
截止2022年12月31日止的违约金合计
152804.12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五百九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六条及第六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甘肃德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甘肃建投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1219965元,违约金152804.12元,共计1372769.12元;
二、被告甘肃德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甘肃建投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自2023年1月1日起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以未付货款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775%计算的违约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9749元,由原告甘肃建投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1559元,被告甘肃德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81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