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德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兰州天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甘肃德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甘0104执1633号 申请执行人:兰州天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安宁区沙井驿5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甘肃德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临夏州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自治县吹麻滩镇临夏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兰州天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甘肃德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甘0104民初23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告甘肃德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兰州天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给付租赁费269800元、违约金30000元、保全保险费2499.6元,以上共计302299.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全部履行完毕;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8024元,由原告兰州天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6082元,被告甘肃德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942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甘肃德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因义务人甘肃德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权利人兰州天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 1、2022年10月19日,通过“总对总”网络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甘肃德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资金账户、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进行查询,暂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 2、2022年10月2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甘肃德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 3、因本案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已对被执行人甘肃德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23年3月23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约谈。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