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静宁县城关建筑工程公司

**、甘肃省静宁县城关建筑工程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826民初3615号
原告:**,男,汉族,住四川省南江县,现住平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1,甘肃璟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省**县城关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县西环路160号。  
法定代表人:窦某。  
被告:平凉金润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平凉市崆峒区绿地广场嘉宸大厦15层。  
法定代表人:闫某。  
第三人:杨某2,男,汉族,住平凉市。  
原告**与被告甘肃省**县城关建筑工程公司、平凉金润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杨某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5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344元,减半收取4672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胡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