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826民初3615号
原告:**,男,汉族,住四川省南江县,现住平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1,甘肃璟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省**县城关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县西环路160号。
法定代表人:窦某。
被告:平凉金润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平凉市崆峒区绿地广场嘉宸大厦15层。
法定代表人:闫某。
第三人:杨某2,男,汉族,住平凉市。
原告**与被告甘肃省**县城关建筑工程公司、平凉金润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杨某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5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344元,减半收取4672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胡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