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静宁县城关建筑工程公司

**与甘肃省静宁县城关建筑工程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静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826民初2204号
原告:**,住甘肃省甘谷县。
被告:甘肃省静宁县城关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窦某。
被告:**,男,汉族,住静宁县。
原告**与被告甘肃省静宁县城关建筑工程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因工程质量问题,原告同意减少工程款2000元,要求被告清偿工程款5000元,现被告**已清偿,故原告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张亚丽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芳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