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静宁县城关建筑工程公司

**、**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1021民初2631号之一 原告:**。 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阿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省静宁县城关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静宁县城西环路16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某。 原告**与被告**、**、**、甘肃省静宁县城关建筑工程公司、**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66元,减半收取计2333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李广赟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雷 蕾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