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静宁县城关建筑工程公司

甘肃中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甘肃省静宁县城关建筑工程公司、中国甘肃国际经济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191民初168号 原告:甘肃中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小稍门外116号。 法定代表人:李洋,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甘肃省静宁县城关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静宁县城西环路16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甘肃国际经济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东路57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甘肃中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省静宁县城关建筑工程公司、中国甘肃国际经济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7日立案。原告甘肃中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中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甘肃中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甘肃中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 锋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