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静宁县城关建筑工程公司

甘肃省静宁县城关建筑工程公司、***等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1126民初1717号 原告:甘肃省静宁县城关建筑工程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826226021218Y。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住所地:静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女,汉族,1989年11月23日生,甘肃省会宁县人,农民,原住会宁县,现住岷县金缘购物广场小区。 被告:岷县金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1260672317276。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岷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省静宁县城关建筑工程公司诉被告***、岷县金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原告甘肃省静宁县城关建筑工程公司于2023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该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甘肃省静宁县城关建筑工程公司的撤诉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省静宁县城关建筑工程公司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甘肃省静宁县城关建筑工程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徐 兰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