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1126民初1717号
原告:甘肃省静宁县城关建筑工程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826226021218Y。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住所地:静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女,汉族,1989年11月23日生,甘肃省会宁县人,农民,原住会宁县,现住岷县金缘购物广场小区。
被告:岷县金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1260672317276。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岷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省静宁县城关建筑工程公司诉被告***、岷县金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原告甘肃省静宁县城关建筑工程公司于2023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该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甘肃省静宁县城关建筑工程公司的撤诉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省静宁县城关建筑工程公司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甘肃省静宁县城关建筑工程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徐 兰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