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甘1122执107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军委,男,汉族,1984年10月24日生。
被执行人:甘肃省甘谷县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5年10月1日生。
被执行人:梁建强,男,汉族,1967年10月12日生。
申请执行人*军委与被执行人甘肃省甘谷县建筑公司、***、梁建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甘1122民初243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甘肃省甘谷县建筑公司、***、梁建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返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512556.72元,承担案件受理费4462元与保全费3120及执行费7601元并报告财产,被执行人仅报告财产,至今未主动履行付款义务。
执行中,2020年8月12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合计支付申请执行人500000元本案即执行完毕,余款申请执行人放弃。被执行人甘肃省甘谷县建筑公司于2020年8月26日前支付378300元,于2020年10月31日前支付121700元。申请执行人*军委于2020年8月12日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甘1122执107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