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内2921执1022号
申请人阿拉善盟西北华夏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宝平,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甘肃省甘谷县建筑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甘谷县。
法定代表人张卫忠,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阿拉善盟西北华夏路桥有限责任公司请执行甘肃省甘谷县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阿左民一嘉初字第2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甘肃省甘谷县建筑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暂无能力履行义务。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高自力
审判员 娜 仁
审判员 杨冬花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李青龙